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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所(应急所)牵头起草的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 2024-04-18  来源:海洋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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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海洋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牵头起草。

制定背景

  广东省是我国池塘养殖(包括工厂化养殖)面积最大、产量最高的省份,全省养殖户数达到近18万户,水产品年产量达500余万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蛋白需求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全省水产养殖总体较为粗放,部分区域为了追求高产而大规模投喂饵料,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大,已对广东省数十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和部分近岸海域水体造成较大环境压力。 

  近年来,水产养殖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公众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水产养殖尾水环境问题的投诉及新闻热点屡屡引发关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也不断反馈相关地方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下,根据生态环境部的安排部署,广东省于2021年启动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池塘养殖面积的适用范围为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者,将地表水和近岸海域不同环境功能区分别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对应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以盐度5‰为界将养殖水体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根据《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要求分别选择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等五项指标为本标准的控制指标,基于淡、海水养殖尾水处理工艺与技术水平,明确不同指标的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将在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而对现有养殖项目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于2026年5月1日起执行,确保现有养殖者具备充分的时间修建、完善尾水处理设施。 

编制过程

  华南所(应急所)高度重视本项标准的编制工作,联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相关骨干专家组成项目组。项目组对粤东、粤西、粤北及珠三角主要养殖地市开展了实地调研,收集监测数据500余组,采样监测养殖尾水、养殖塘水、地表水及近岸海域等各类水体水样200余组,充分了解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现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了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养殖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形成最终成果。 

  下一步,项目组将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标准解读和宣贯工作,推动标准准确落地实施。

标准第一完成人简介

  陈清华,博士,正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专家组成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海洋生态安全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从事滨海生态与生物多样性研究、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工作,长期为沿海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海洋生态与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管等工作提供服务,近年主持和为主承担各级各类项目及任务40余项,成果转化项目2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近60篇,出版专著4部,获授权国家专利13项。